2006年12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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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弭积怨的判例 展示法治的神圣
蹇庐氏

  这原本确是一起棘手的医患纠纷。徐某在武义某医院手术时,不幸成了“植物人”,经权威鉴定属医疗过错,徐父遂将医院告上法庭。在原告提出的110万元赔付请求中,只有已实际支出的10万元赔偿请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,其余的100万元均为未实际发生的费用,即徐某今后的医疗、护理费用。是金华中级法院的法官有效地促成了双方调解协议的达成——医院同意自2007年起每年支付给徐某6万元(至徐某死亡为止,但最长不超过20年),原告家属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医院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,不得影响医院的工作(12月20日《浙江法制报》)。
  应该说,这次法院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收到了医患双方皆大欢喜的良好效果,化解了矛盾,消除了积怨。但我想说的是,这还仅仅是效果之一,更深层的意义在于,法院充分地维护了人的权利。
  按照既往“判例”,后续治疗费用要待费用实际发生后才可作为赔付依据。法院完全可以据此驳回原告的巨额赔付请求,如果这样判,法官不必承担任何风险,也同样可以“消解”医患纠纷。但这对已经承受了巨大伤痛的原告来说,却显然太过“冰冷”,法律也显得太过“坚硬”。而且,这样的“消解”纠纷极其消极。值得称道的是,金华中院敢于“不囿于现有法律”,在理义之间,从最大限度维护已经承受巨大痛苦一方的合法权益出发,促成了调解,从而也真正彻底地消解了医患纠纷。
  这事实上也是一个成功的“判例”。而且,这一“判例”充分显示了法官悲天悯人的情怀和公正审判的能力。说到底,是他们的眼里,有人。有人,就能充分考虑人的思想、情绪和利益,一句话,有人,才能切实地维护人权。
  所以,我期望,金华中院的这一“判例”能够成为经典。那么,今后大量类似的纠纷——不仅仅是医患纠纷,还有生产安全、食品安全事故的纠纷,以及劳资纠纷等等,就都可以找到“法律与道义之间的平衡”,而不使法律成为“坚硬的稀粥”——既难吃又饿人。
  “法治的神圣在于,它促进社会进步。人类历史的每一次进步,法都是强有力的助推器。”在金华中院的成功“判例”中,我们感受到了这样一种促进社会进步的强有力的助推力量。